电池检验规范
1、目的
为产品提供交收检验依据,以控制产品的最终品质。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电池的检验。
3、工作环境及所需设备
a,温度:5℃-30℃
b,相对湿度:40%--75%
c,亮度:荧光灯下,100cm±20cm距离,光照强度:700-1000LUXd,距离:30cm±3cm
e,角度:检验面与目视方向成45°、-135°、不偏光进行检验。f,目视停留时间:每一检验面停留3-5秒。
g,工具:AAA电池、PC、耳机、清洁剂、抹布。
4、定义
5.1致命缺陷:指对使用者或携带者的安全带来危害或违反相关安规,以及ROHS要求之缺陷记为CR.5.2重缺陷:不构成致命缺陷,但很可能造成故障,或对单位产品使用功能会严重降低、或严重影响产品形象,之记为MA.
5.3轻缺陷:不构成致命或主要缺陷,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或对外观有轻微影响之缺陷,记为MI.
5.4区域定义:
A区-----正面C区-----背面
B区-----侧面D区-----需要拆开才能看到的面,如电池盖里面部分等。5.5检查批:在基本相同时段和一致的条件下生产的同型号、同类和同成分的产品组成.
5、不良发生时的处置对策
6.1如果不良发生,为了判断在制品或仓库成品状况,应作抽样检查,确认有无同样不良。6.2责任部门调查不良原因及决定改善内容,并采取对策。6.3品质责任担当者,调查原因及决定改善内容,并指示该LOT是否需要全数检查及改善处置.
7、抽样检验执行标准
制定本规范参考了下列文件中的一些信息,但没有直接引用里面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