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要求内容变更
a)产品名称、型号; b)额定容量、额定能量、充电限制电压、标称电压; c)正负极性,使用“正、负”字样、“+、-”符号或红色、黑色表示; d)生产厂; e)生产日期或批号。 额定能量的标识值应满足额定能量的定义。电池和电池组标识应符合下表要求。 注:对于扣式电池的正负极性标识,可只标正极或负极,如使用“+”或“-”符号表示。 删除了“制造商或商标”。
02 面积不同,要求不同 样品 电池或电池组的最大表面面积(S) 标识要求 电池 S≥4cm2 额定容量、生产厂(或生产厂代码)、生产日期或批号、型号和正负极性应在电池本体上标明,其余标识允许在包装或规格书上标明。(生产厂代码含义和生产批号含义要在最小包装或规格书进行说明,且含有生产日期信息) S<4cm2 除正负极性外,可以以代码形式在电池本体上标出相应内容。(其完整的标识内容或代码含义要在最小包装或规格书进行说明。) 电池组 S≥10cm2 标识均应在电池组本体上标明。对于结构上能够保证用户在任何使用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误插的产品,可以不进行极性标识。“型号、额定容量、额定能量、充电限制电压、标称电压、生产厂”等中文引导词应该标出并与具体内容对应。生产日期或批号可以不使用引导词,批号含义要在最小包装或规格书进行说明,且含有生产日期信息。 4cm2<S<10cm2 可以使用简化标识,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减少汉字引导语,生产厂使用生产代码。对于简化标识或以代码形式标识的电池或电池组,其完整的标识内容或代码含义要在最小包装或规格书进行说明。 S≤4cm2 除正负极性外,可以以代码形式在电池组本体上标出相应内容。对于简化标识或以代码形式标识的电池或电池组,其完整的标识内容或代码含义要在最小包装或规格书进行说明。
03 增加吞咽量规 对于能放入吞咽量规的用户可更换型电池组,还应在其最小包装上给出中文警示说明。 •示例5:须将小型可能会被儿童吞食的电池放置到儿童无法触及之处。 •示例6:切勿吞咽电池,吞咽可能导致灼烧。 •示例7。如果不慎吞食,须迅速就医。 •吞咽量规试验工装按照附录c的c.1。 •注:当电池组单独销售时,最小包装是指电池组的最小包装;当电池组和电子产品一起销售时,最小包装也可以是该电子产品的最小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