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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5119-2025《锂离子电池工厂生产安全技术规范》
DB32/T5119-2025《锂离子电池工厂生产安全技术规范》
【浩博电池资讯】 2025-06-19  342

4.2  火灾危险性分类

4.2.1  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的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确定。

4.2.2  当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但电池注液区面积小于1000㎡,且内部生产设备密闭,电解液采用管道输送,采取泄漏报警、自动切断、事故排风等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可为丙类

4.2.3  电池成品包装区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8.6  报废电池仓储要求

8.6.1  报废电池集中储存场所的规模应与容量相匹配,储存时间不宜超过1年未通过放电、沉水、解体等措施处理的报废电池暂时贮存场所应具有独立的集中场地和足够的储存空间,应制定并实行相应的清运制度。

8.6.2  报废电池储存库房宜设置温度、湿度监测装置,库房温度、湿度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8.6.3  宜根据报废电池不同材料体系进行分类储存,入库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破损、漏液的带电报废电池,应采用具备绝缘、防泄漏的专用储存容器暂存;如无破损和漏液,可采用符合Ⅱ类包装的容器储存。

8.6.4 报废电池入库前应进行余能检测,检测为高风险报废电池应进行放电处理,必要时进行绝缘防护处理,确保报废电池正负极相互隔离,不应侧放、倒放

8.6.5  报废电池运输时宜使用周转托盘,堆高不宜超过2m.

8.6.6  对于客户退货的成品重新检测后,检测结果为安全性能异常的锂离子电池应单独存放,并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

8.6.7  对于故障电池应采取“实体墙、防爆柜、铁皮柜、单独集装箱、防火卷帘”等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与非故障电池进行隔离存放。

8.6.8  报废锂离子电池储存库房的人员应具备与报废电池相关的防火、防泄漏、防短路等安全知识,并应通过个人防护及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

8.6.9  报废锂离子电池储存库房的人员应做好报废电池进出的记录,记录上需注明电池类别、来源、数量、特性、出入库日期、存放位置及接收单位(部门)名称等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