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可不受监管条例的约束。
(2) 自2008年10月1日起, 如果包装中的电池超过 12 枚或者电芯超过 24 枚,则该包装有必要满足特定的包装、标识和运送文件要求。见下列包装和标识要求的弥补
(3) 电芯和电池有必要经过联合国 T1~T8 项测验。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除非使用轿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送,否则有必要作为第 9 类有害物品进行运送。
(4) 有必要经过联合国 T1~T8 项测验,并作为第 9 类有害物品运送。
(5) 除非使用轿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送, 否则有必要选用第 9 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标准和运送文件。
(6) 有必要选用第9 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标准和运送文件。
(7) 依照49 CFR 173.185(a)(1) 的要求,如果电芯或电池在 2006年 1 月 1日之前已进行过首次运送,而且其类型已依照联合国《关于风险货物运送的主张及测验与规范手册(1999年第三版)》进行过测验,则该电芯或电池便无需从头测验。